第五节 机构改革(三)
关系。
除执行相关任务,获得元老院授权,否则任何元老或者元老家属不得以参股、受雇、代理、合作等形式参与归化民和土著的开办的企业;元老和元老家属不得与归化民和土著建立信贷关系。元老个人不得开设私有企业,允许元老家属开设独资企业,不得与他人合股经营。
萧子山心想,这些规定倒是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元老培植私人势力的可能性。又给元老弄“白手套”赚钱留下了通路――元老家属能经商,和元老本人能经商有什么两样?倒是不许和归化民土著合股算是堵了个漏洞。
其实按照某些元老的看法,这些限制与土著的合作都不应该有。只有这样才能更快的与本时空的人民融合。不过占据元老院主流的民意认为,这样不加任何限制的合作只会使得元老院迅速的在土著的汪洋大海被融合掉――而融合的对象又是本时空的上层,这个阶层在明末的动荡中已经证明自己即又无能。与他们融合,只会使得元老院迅速的腐化堕落,无法达到改造社会的目的。因而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来保持元老的相对独立性
但是有很多元老是抱着开创大财团,挣下大笔财产,子子孙孙当人上人的梦想来到这个时空的。在他们看来理想、荣誉或者未来的政治地位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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