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元老婚姻与继承法(二)
要不要保障?这个人口增加起来可是几何级数!那才叫尾大不掉!”
马甲咳嗽了一声:“我也觉得我们不能人为的搞出一个‘元老族’――后果不堪设想。元老的子女我们元老院是一视同仁的提供最好的教育,他自己多少也能继承到一些财产――如果这样他还是个丝,那么元老院也没有必要对他有更多的关注了。”
最终嫡长子继承制没有得到更多的响应,还是按照原来条款的“元老自己决定”。
为了进一步减少元老子女的“宫斗”可能性,遏制孩子母亲卷入,减少来自本时空的思想观念的干扰。《婚姻继承法》规定凡是元老子女三周岁之后必须送学习院附属幼儿园,六周岁之后升入学习院小学,全部采取寄宿制,除了休息日和假期回家之外一律在学校过集体生活。
在审议的最后阶段,有人提出了老年元老席位的继承问题。由于养子女也能继承元老席位,那么即使在生理已经没有生育条件的老年元老,也可以利用这一条款通过收养子女来传承元老席位。比如他们完全可以通过收养孙子孙女的方式将自己的席位传下去又不会“便宜了外人”。
如果说单独说老年元老的席位不能继承,这未免有违元老更平等的精神,经过一番热烈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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