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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密谈(下)

或推出一两部长篇小说,保证‘著名青年作家’的头衔稳稳地戴在你头上!”

    江水源撇撇嘴:“就这么简单?我不信!方总编您还是实话实说吧!”

    方泉略略有些尴尬,接着说道:“杂志社在培养新人、推介作家过程中做出大量努力,为了保障专属撰稿人制度的执行和切实保护杂志社的利益,我们确实会在协议中规定一些强制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义务条款,即签署协议之后,专属撰稿人有义务配合杂志社进行各类宣传、签售等活动;二是年限条款,培养作家是个长期的过程,在此过程中杂志社付出良多,居功甚伟。为防止出现作家成名后一脚把杂志社踹开、让杂志社血本无归的情况,一般在签约之初就规定合作年限,比如八年、十年。

    “三是排他性条款,换句话说,就是在合作年限内,专属撰稿人的所有文学作品必须在《耕耘》杂志上发表。除非经过杂志社允许,不得在其他刊物或报纸上发表,也不得自行或授权结集出版。四是惩罚条款,这主要是针对专属撰稿人主观恶意违约而设立的,大多数情况下是降低稿酬标准,少部分是延长合作年限、赔偿杂志损失等。当然,详细条文内容可以在签约时具体谈。不知江同学还有什么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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