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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章:情深潭水

    。

    大秦律法的种类之繁多、条文之详细简直令人难以相信,它几乎想人们所有能犯错的类别都规划进去,然后再来一一条列犯了什么错误应该被处于什么样的处罚。

    秦律中的法令,小到脸上刺字(黥面);中到剁手(指)、剁脚(指)、削鼻、耳;严重到一人犯错以诛三族。当然,所谓的三族是父母、兄弟姐妹、妻儿。

    在“我大清”之前基本没有九族皆诛的说法,在此之前最为酷吏也不过是明朝时期连邻居都杀光的夷四族。

    另外,可能很多人总是将如“诛”“夷”理解成全部杀光的这一个意思。

    其实诛并不是全部杀光,而是杀掉首犯,其余的亲族或者杀掉,或者收监关押,或者贩卖为奴。最典型的就是汉朝和唐朝的诛,这两个朝代对于诛只是杀掉罪犯直系的男性亲属,然后将妇女收为官府管辖下的官~妓。

    而夷是什么呢?就是夷平,除了杀人与关押、贩卖之外,包括宅院包括祖先坟墓全部铲平。可以想象祖坟被平掉,这对于华夏子孙来说是多么严重的处罚。

    诛和夷之后还有一个“灭”,其实哪怕是野蛮如“我大清”也极少使用“灭”谁谁谁几族的命令。发布“灭”的命令那可真的是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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