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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百四十六章:张弛之间

,秦律中还有关于国家公私买卖的一些严格限定,那个时候几乎什么都能够买卖,包括了“妾”和奴隶,唯独土地不在可以买卖的类别当中。

    在土地国有的基础上,秦国普遍实行授田予民的制度,这与战国诸国相同。但是商鞅制定土地国有的前提是为了耕战制度的成型,得罪了那么多的勋贵和老牌家族,为的就是使国库丰足起来,那么授田予民当然就是为了能够在粮赋上获得更多的提高。

    商鞅执行的是十税一政策,也就是人们需要交纳百分之十的税收,以现代的看法百分之十的税收并不高。但是说实话在上古先秦时代就显得略高了,更不用说当时的人并不是人人都缴税,也就商鞅一边制定制度一边真的落实到需要人人缴税,因此也才得罪那么多的人。

    十税一的基础政策上。因为变法给予分配土地,这一类的土地却不在十税一当中,是每年递减的模式,例如第一年需要上缴多达七成的田赋、第二年六成、第三年五成,随后几年之内保持五成的田赋。再过几年继续减少,直至恢复十税一。这也就是规章制度下所谓的特事特办。

    非特出情况下,秦国执行十税一就是真的十税一,律法严苛之下和一套严格的监督制度下。而十税一还是国家层面的赋税,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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