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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章 条约

对大明的条件全部应允,只是在细节方面,做了补充。

    比如在共治的奥比拉图岛、巴占群岛,成立马鲁古自·治区。

    当然,这自·治区只是一个名头,与当地的土著人无关。

    相关的行·政人员,也都由大明和葡萄牙人担任。

    且自·治区中,没有总·督。但会组建最高规格的议会,共有六人,有权决定自治区的所有事务。

    在权利分属上,大明还是很讲究公平的。和葡萄牙几乎是对半分成。那六位最高议员,也是你三我三。

    于是在1973年8月,大明和葡萄牙签订了《明葡友好条约》。

    按照规定,东帝汶的管辖权,自条约宣布的那日起,移交大明。而马鲁古自治区,也即日成立。

    在条约的末尾,大明和葡萄牙,还发表共同声明。一致谴责荷兰破坏南洋和平,践·踏人·权的行为。

    并决定在南洋的地界上,结成攻守同盟。当一方遭到第三国的攻击,另一方有义务给予全方位支持。

    条约的期限是五年!

    显而易见的,这第三国指的是荷兰。

    至于同盟范围只包括南洋,则是大明的意思。

    毕竟葡萄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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