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527章

《辽史·兴宗纪二》载:“重熙五年(1036年),辽兴宗亲临礼部贡院试进士,御试进士自此始。”给科举进士以很高的政治地位。“程文分两科,曰诗赋,曰经义,魁各分焉。”说明两科分立,有各自的魁首,即状元,这是辽代对科举考试的创新。《契丹国志》云:“圣宗时,止以词赋、法律取士,词赋为正科,法律为杂科”。《辽史·圣宗纪》记载:统和十二年,“诏郡邑明经、茂才异等,”正式设置制科。辽代逐渐完善科举制度。

    关于考试的对象。在没有实行大规模的科举制度之时,即统和六年以前,主要是面向燕云十六州的汉人。统和六年之后,辽朝的科举制度广泛扩展到全国各地,包括“一依汉法”治理的渤海人。如《契丹国志》卷十,天庆八年条载:“有杨朴者,辽东铁州人也,本渤海大族,登进士第,累官校书郎。”这说明,渤海人与汉人同样可以参加科举。

    起初,辽代为了保持本民族的尚武习俗,以维护其统治地位,不准契丹人应试贡举,《辽史·耶律蒲鲁传》载,横帐季父房的耶律蒲鲁“幼聪悟好学,七岁,能诵契丹大字,并习汉文。未十年,博通经籍。重熙中,举进士。”但是,在耶律蒲鲁举进士第之后,“但契丹无试进士之例,其父庶箴责鞭二百。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