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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章 公廨钱

“捉钱户”或“捉利钱户”,可免除徭役,有罪须牒送本司本使科责,府县不得擅有决罚。捉钱人常有用私钱添入官本,广求私利的活动,遇到逋欠,就以官本为名,无理逼迫债务人。

    公廨本钱有严格的管理制度,诸司每季、州府年终要向尚书省申报一次,并由刑部比部司勾覆。元和时,秘书省等三十二司食利本钱,委御史台管理,每至年终,勘会处分。

    朝廷借贷的月息是七分,民间借贷的月息自然也不会低于这个数字,如此高的月息成为钱庄最大的收益。

    开元六年秘书少监崔沔上书:“收利数多,破产者众在于平民,已为重赋”,成为唐中后期的毒瘤,遇到灾年,破家者不计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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