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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部分

而划分行政区域、设立地方分治机构的制度和惯例。

    一、行政区划

    (一)行政区域的划分

    中国的行政区域划分为:

    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3、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5、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中央政府可以设立特别行政区。

    (二)中国行政区划的层级

    二级制:直辖市——区;

    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县、自治县、市——乡、民族乡、镇;

    四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乡、民族乡、镇。

    二、地方政府的类型

    (一)一般行政地方的政府

    包括:在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分别设立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府、法院和检察院。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所产生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经国务院批准而组织的维护本地治安的武装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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