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部分
(三)特别行政区的地方政府
特别行政区的政府制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具体规定。
(四)特殊形式的地方政府
经济特区政府、开发区、矿山工业区、自然保护区等,其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不同于一般地方政府。
三、省政府
(一)省政府
省政府是中国一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全国共有23个省。
省政府必须服从国务院的统一指挥和领导。国务院有权规定中央和省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并有权发布或
撤销省政府作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省政府执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省政府的各项工作,改变或撤销省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省政府有权统一领导辖区的市、县、乡、镇等各级政府的工作,统一管理辖区内的经济、社会、文化建设等行政事务。
(二)省、自治区政府的派出机关
省、自治区的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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