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部分
所设立的派出机关一般被称为〃行政公署〃(行署)。
行政公署是省、自治区政府的派出机关,不是一级政府。它所管辖的区域也不是一级行政区域。其基本职责是代表省、自治区政府指导、协调所属县、市的工作。
行政公署设专员一人、副专员、顾问若干人,由省、自治区政府任免。
行政公署实行专员负责制。
行署由专员、副专员、顾问、专员助理、正副秘书长组成行署专员办公会议,讨论行署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由专员最后决定。
行署成员无法定任期,人员变更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有关规定而定。
行署设立工作机构,一般称为局,大致在40-50个之间。
四、城市政府
(一)直辖市政府
直辖市政府是中国一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全国共有北京、天津、上海、重庆4个直辖市。
直辖市政府必须服从国务院的统一指挥和领导。国务院有权规定中央和直辖市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并有权发布或撤销直辖市政府作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直辖市政府执行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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