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 1 部分

领导整个城市的经济文化建设和市政工作;领导整个行政区域内的各项行政事务,并领导所属县、县级市政府。

    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行政规章。

    (四)地级市管理县、县级市

    地级市管理县、县级市体制就是在省与县、县级市之间建立一级正式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形成省-地级市-县、县级市-乡(镇)的地方行政组织体制。

    这一体制要求地级市政府同时具有管理农村和城市的双重职能。

    主要模式有:

    1、地市合并。

    将地区行政公署与行署驻地的地级市政府合并,建立新的地级市政府管理县、县级市。

    2、划县入市。

    将地级市周围一定数量的县、县级市划归原先不管县的地级市,由地级市政府管理。

    3、建市领县。

    将县级市、镇升格为地级市,或将地区行署机关直接改为地级市政府机关,建立地级市政府,并管理县、县级市。

    (五)县级市政府

    县级市政府是在符合国家设市标准的较小地域内设立的城市政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