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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部分

府。

    县级市一般是由县属镇发展设立或撤县建市设立的,一般有较强的农业地区行政管理的色彩。

    县级市政府在国家行政组织体系中的地位,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在没有设立地区行政公署地方的县级市政府,受省、自治区政府的直接领导,并受地区行政公署的监督指导;

    3、在实行地级市管理县、县级市体制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县级市政府,受地级市、自治州政府的领导。

    县级市政府下辖乡、民族乡、镇政府,也可以设立街道办事处。

    (六)区政府

    区政府是在设区的市设立的、城市内部分地区的功能性地方政府。

    区政府设立于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市。

    区政府受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市政府的领导。

    区政府按照所辖地域的性质,分为城区政府和郊区政府。

    城区政府设于城市内,是城市地区的基层政府,城区政府可以设立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

    在城市边缘的城乡结合地带一般设立郊区政府,郊区政府下辖乡、民族乡、镇政府,也可以设立街道办事处。

    五、农村地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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