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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部分



    (一)县政府

    县政府是设立于农村地区的地方政府。

    县政府在国家行政组织体系中的地位,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在没有设立地区行政公署地方的县政府,受省、自治区政府的直接领导,并受地区行政公署的监督指导;

    3、在实行地级市管理县、县级市体制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县政府,受地级市、自治州政府的领导。

    县政府下辖乡、民族乡、镇政府,也可以设立街道办事处。

    县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县政府的派出机构。

    (二)乡、民族乡、镇政府

    乡、民族乡、镇政府是农村地区的基层地方政府。

    乡、民族乡、镇政府受县、自治县、县级市、区政府的领导。

    六、地方政府的机构和职权

    (一)地方政府的组成

    地方各级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1、省、直辖市政府的组成

    省、直辖市政府由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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