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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部分

召开(或委托副总理主持召开),研究、处理国务院日程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总理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

    (三)国务院的职权

    1、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3、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5、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7、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9、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11、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13、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15、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17、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三、国务院的机构

    (一)国务院组成部门

    部、委、行、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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