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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部分

地方选举适用于一般行政地方人民代表的选举、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的选举。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获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检察院或者法院没有决定停止当事人行使选举权利的;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正在被劳动教养的;正在受拘留处分的人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间接选举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在普通地方选举中,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享有选举权;但享有被选举权的人不限于本级人大代表。

    在军队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选举中,同级军人代表大会的代表享有选举权,但享有被选举权的人不限于本级军人代表大会的代表。

    在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中,选举会议的成员享有选举权,但享有被选举权的人不限于选举会议的成员。

    台湾省全国人大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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