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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部分

表的选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协商选派,享有被选举权的人是参加协商选派的成员,但享有被选举权的人不限于参加协商选派的成员。

    2、暂停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在直接选举中,因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检察院或者法院

    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和和被选举权。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被剥夺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直接选举中选民资格的确认

    1、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是对每一个选民所进行的法律上的认可。

    公民必须依法进行登记,经过资格审查,被编入选民名单,加以公布,才能成为选民。

    选民登记由选举委员会主持,按选区进行。

    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公民,予以登记。

    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选区的选民名单。

    对死亡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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