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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部分

    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2、选民名单的公布

    3、选民资格争议的裁决

    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三)选举人权利的保障

    1、选举人权利的保障

    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时候采取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选举行为。

    2、秘密投票和差额选举

    选举一律采取秘密投票的方式。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

    (2)差额选举

    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差额选举方式。

    二、主持选举的机构

    (一)主持选举的机构

    直接选举由本级选举委员会主持,间接选举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

    军队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各级选举委员会主持。

    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

    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成立特别行政区选举会议,选举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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