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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部分


    代表候选人可以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或联合,以及代表10人以上联名推荐提出。

    候选人名单提出后,如果提出的候选人的人数符合法定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

    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法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然后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2天。

    主席团向代表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代表可以在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4、投票

    主席团主持投票。

    出席会议的代表人数超过人大全体代表的半数,选举才能进行。

    5、计票和宣布当选

    投票结束后,由监票、计票人员和大会主席团人员核对投票人数和票数,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选举结果由大会主席团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6、补选

    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或资格终止的,其缺额由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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