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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部分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监督宪法的实施;

    4、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6、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8、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0、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12、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

    14、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1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2)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4)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民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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