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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部分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3、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5、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7、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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