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部分
冲突方式(3)
然而,与此同时克拉维尔和拉梅森还注意到他们开始越来越愿意求助于警察,用法律的方式来取代他们那种个人的报复行为了。把委屈整理成材料慢慢地取代了采取暴力行为的粗暴方式。但是他们又不愿意走上法庭,因为凭他们的直觉,法律诉讼运用的是一套全新规则,在这样的规则之下,每一个人——原告与被告都要暴露在大庭广众之下。他们经常在法庭外解决争端,双方达成和平的谅解。然而如果这些努力都失败了,他们最后会选择按正常的法律程序来进行诉讼或者判决。曾经有一段时期,人们并不介意出席法庭,甚至被判入狱都无所谓;他们可以装出视死如归、大义凛然的姿态,这样公开的侮辱对他们来说也没什么忍受不了的。现在,这又变成了一种不光彩的事情,有时仅仅让对方丢脸就足以满足人们的那种报复心理。对法庭的这种利用方式表明公平下正义的概念越来越趋于一种个x化。这一观念使法庭,老百姓曾经趋之若鹜的法庭,慢慢地进入下层社会的生活,成为普通老百姓一切行为事务的中心。
个人报复的权利曾经得到陪审团的一致认可,尤其在因女x通j行为而引发的“激情犯罪”中,但是在20世纪初,这种权利已不再被犯罪学家们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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