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卷、卧龙在岗 第130章、无耻越南
,其主张在法律上成为无本之木。
二、越南无法依据国家继承理论获得西沙和南沙群岛的主权
越南提出的另一个所谓法理依据是,其已经依据国际法上的国家继承理论,继承了法国对于西沙、南沙群岛的控制权。越南以继承其前宗主国法国的领土为由对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提出主权要求,认为历史上的安南、法属殖民政府和南越政府都曾以越南的名义对“长沙”和“黄沙”实施了管辖,根据1954年《日内瓦公约》,法国结束其在越南的殖民统治后,越南就相应地继承了法国在西沙、南沙群岛的统治。
然而事实并非如越南所言。法国于1933年入侵我西沙、南沙群岛并将其划入安南的一个省。显而易见,法国对我西沙、南沙岛屿的侵占本身就是不合法的,根本就不能构成越南所谓继承的对象;而且,二战期间法国被日本逐出南沙群岛,日本战败撤出后,法国并没有返回南沙群岛,日本在旧金山和会上正式放弃对西沙、南沙群岛的权利时,法国也并未采取任何行动。由此可见,越南既无法从安南,也无法从法国继承并获得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的主权。
三、相关国际条约并未确认越南对西沙和南沙群岛的主权
越南一直宣称,旧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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