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部分
,是办案人员的失职,是一个农村妇女的无奈和悲哀,怎么还能以包庇罪将其拘留呢?”
又一名法官问:“那么死尸头上的疤痕、刘锁森遗落的裤扣、沉尸用的石头和撕成布条的门帘是不是证据呢?”
岳晓红答道:“是证据,但都不是刘锁森杀人的证据。身高、年龄差不多的女人同一位置有一块伤疤不足为奇,以此证明在水中浸泡了一个月的女尸就是张玲玉缺乏科学依据;刘锁森在地里劳作了一天,遗落点东西很正常;沉尸用的石头刘锁森说是搬来给张玲玉坐的,现场勘察记录也能证明,问题是没有证据证明这块石头是刘锁森搬到水里沉尸的;至于说到撕成布条的门帘,则应该是反证,从公诉书里看,刘锁森杀人沉尸是蓄谋已久了,那他为什么不事先准备好作案工具,而要用刘翠翠送来的自家门帘布捆绑尸体?而且,这与其烧毁衣物、销毁证据的做法明显相左啊。请大家注意,我所说的”无罪“,是指无合法证据证明嫌疑人有罪,不是说嫌疑人一定无罪。我只是说,在司法机关找到嫌疑人犯罪的确凿证据之前(也可能根本就不存在),该嫌疑人就是无罪的。我们不能凭主官臆断办案,只有找到刘锁森杀人的直接证据,才能说其犯有杀人罪。否则,刘锁森就是无罪之人。我们不能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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