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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部分

长期徒刑,但实际服刑不久,就被以“假释”、“保外就医”等名堂提前释放了。警方也明知尽力缉查的结果是罪犯不会被判以应得之罪,故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否则会受到黑社会的报复,“法无成文不为罪”给社会带来的直接危害和恶果是:司法界不能依法打击黑社会首要分子及其羽党,最多对其下层党徒处以某一罪行短期惩罚,不能伤其全局,对黑社会本身无所伤害,致使警察,法官,监狱都对黑社会犯罪打击处理不愿尽力有所作为,放任黑社会活动变本加厉地发展成了社会的一大灾难!

    关于黑社会组织,有组织犯罪,犯罪团伙和集团,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等概念,各自的定义是什么?相互之间是什么关系?中国是否存在黑社会?具备什么条件算是黑社会组织?等等,公安部领导和奇法理论界的学术权威们早就提出:这既是理论问题,也是实践问题。要加强理论研究,统一认识,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统一设定和运用。如果概念不清,把握不准,必然导致司法实践中的混用、滥用现象,不利于打击处理。要求各级各地在理论研究和打击实践中,不要死抠黑社会组织的一些传统形式,如“堂口”、“帮规”、“会律”等等,要抓本质特征,甚至通过解剖典型案例来提炼概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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