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7 部分
到对非法贩毒的收益采取干预的问题,在经《1972年议定书》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和其他现行的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文书中都没有明确地提及。
认为除了对非法利润采取干预外,在已生效的国际协定的规定外,还应尽最大努力研究并通过反对非法贩运以及国际合作加以取缔的新的法律文书。
铭记着必须按照一般法律程序保障和维护基本权利,并应符合国际人权标准。
1。邀请联合国所有会员国:(a)加强反对非法贩毒的文书,并针对这类贩运所暴露出来的有组织犯罪的性质,不论是国际性或是跨国性的制定或加强任何看来是行之有效的文书;(b)考虑到各国的国内立法制定或加强所有这样的法律文书,以能够有利于对非法贩运的收益进行调查,或对之采取追踪、冻结和没收等行动;(c)采取所有必要的立法措施,以最大限度地加强各国在对非法利润的调查和没收活动中的合作;(d)在有必要采取此类行动时,对有关获娶拥有、利用或所谓的清洗非法利润的罪行作出新的规定,以便扩大对这类利润的调查和没收的机会。
2。促请尚未批准现行的有关非法贩运毒品的国际文书的国家批准这些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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