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1 部分
进口都必须经过海关进口,否则就是偷漏关税的走私行为。根据现行出版管理规定,香港出版单位在大陆地区印制图书只能以来料加工形式,经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印刷厂印刷,成品须全部出口,不能在大陆地区销售。而宋仁善通过非法中介在香港注册的大中华出版公司在香港只是空头出版机构,在大陆是非法设立的机构。其出版行为应该定为非法出版诈骗活动,这类活动不管哪级组织批准都是无效的。其三,律师先生所提及的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题词、作序的问题,我认为省领导也是人,并非先知先觉,全知全能的人。因此,他们不可能完全了解现行的出版管理规定,也有可能上当受骗;其四,尊敬的律师先生可能会提问,你们列举的所有法规,没有一例可称为法律的,充其量为行政性法规,有的只是部门规章,能够作为刑事案件审理的依据吗?我想回答的是,非法出版或者侵权盗版行为首先是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违法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严重的非法出版、侵权盗版行为只要非法经营或者获利额及印制数量达到标准,即可追究刑事责任,本案案值高达2000多万元,已构成犯罪,可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行政性的法规是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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