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田边断案(上)
“《春秋决狱》一书,我并没有过原文,只是早几年前听先讲课时,听先提起过。”
“怎么判的?”
“董仲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认为不当坐。”
“‘君子原心,赦而不诛’?”这个功曹书佐是标准的儒家子弟,对这句话非常赞同,点头道,“不错不错,正该如此!”心中想道,“县中有人荀君刻薄杀,任乡有秩不足一月便灭第三氏,——他恐怕是不会赞成君子原心的,也不知会不会将这程三之子赦而不诛?”
——
1,判例。
判例即表示将某一判决作为审理同类案件的前例。
我国早周朝,就有用“判例”断案的事例。秦的律法中有“廷行事”一,廷行事即判案成例。汉承秦制,除了依法断案外,也有很多依“判例”断案的案例。西汉孝武帝时,“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比”,就是故事、前例的意思,也即“判例”。
两汉有不少判例书,影响较大的大约有两,一即《春秋决狱》,另一是东汉的《法比都目》。《法比都目》共有九百六篇,是当时法定的判例汇集。
节中的“二人争缣”案即是出自《法比都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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