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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七、此起彼伏的经济纠纷

厦管理公司

    地址:宝安石岩镇贸易大厦。

    法人代表:谢来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深圳凝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福田赛格科技工业园四栋。

    法人代表:钟凝风,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

    地址:深圳罗湖湖贝路。

    法人代表:庄宇,该社总经理。

    诉讼请求:

    1、确认原、被告所签“委托贷款业务的协议书”为无效协议;

    2、撤销原告为被告贷款所提供的房产担保,原告收回房产证;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为解决原、被告流动资金困难,原、被告经协商于1994年12月9日签订了《委托贷款业务的协议书》,协议书规定:由被告负责联系贷款业务并办理一切贷款手续,由原告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被告从银行贷款660万元。660万元中的46O万元归原告使用,其余20O万元归被告使用。贷款利息为年息27%,由原告付给被告。本金由使用方各自负责向银行偿还(详见证据一)。1994年12月21日,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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