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七、此起彼伏的经济纠纷
贸易公司开具法人代表证明书和抵押声明呈送我社。我社派信贷员欧忠诚到房产所在地实地调查后,逐级呈报。本社与深圳凝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一九九四年十二月签立贷款合同,并于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在深圳宝安公证处办理合同公证,于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深圳规划国土局宝安分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当时,借款方和抵押方称:粤房证宇第19666140号房产证因遗失,补办手续要登报一个月后才能办妥,借款方和抵押方同意补办后立即交我社保管.要求由市规划国土局宝安分局出具承诺后给以合同标的贷款。这样,借款方和抵押方于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一日办妥市规划国土局宝安分局的业务公函,证明上述两本房产证均作为我社贷款抵押物,我社贷款抵押设权有效。本社于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九日向深圳凝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贷款540万元。
应该指出,贵院应诉通知书送达前,深圳宝安石岩贸易大厦管理公司与深圳凝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具所谓的“委托贷款业务协议书”,本社并不知情。抵押方的法人为深圳宝安石岩贸易公司,与原告不属于同一法人。抵押方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声明以及本社与深圳凝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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