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一、杨或然卒死留骂名
书记员:曾波平
接着,夏天又看了一下自己当初写的债权申报:
关于申报购房款债权本息的说明
市中院破产庭:
我与深圳来昆有限公司于一九九四年八月签具合同,购买“清水河新村统建楼”503房一套,付首期款91800元。从一九九四年八月十六日付款到一九九六年十月四日共占用778天。根据同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利率(两年期)11.7%计算,利息为23212元,合计债权本息为115012元。
利息计算公式为:91800×778天÷30天×11.7%÷12个月 =23212元。
特此说明。
债权人:夏 天
一九九六年十月五日
夏天又翻开一张有杨或然签署了名字的《承诺书》,这是当年夏天和卜一定看到建房有问题时,找到当时的湖贝金融服务社董事长、同时也是来昆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飞燕的父亲的杨或然和深圳来昆有限公司的实际操作人李小果要求退房款,而叫李小果写在从软皮抄上撕下来的一张纸上的。全文如下:
集资建房退款承诺书
兹有夏天、卜一定两同志向我公司购买清水河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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