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〇四、庭审:夏天争口气,区大郎抢时间
案中,贷款的有关责任应由二个被上诉人负担,与上诉人无关。云云。
本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并委托本省司法鉴定机构对家乐酒店提出的“区大郎印”的私章和酒店公章的真伪重新进行了司法鉴定,结论是:在送检的开户印鉴卡、三份借据、贷款合同等共五份材料中,办理贷款的私章“区大郎印”与送检的本样一致,表明“区大郎印”连贯整个贷款过程,而在五份材料中所盖的公章则不是出于同一个印章,该酒店显然不少于两个公章。
本院认为:湖贝支行与家乐酒店签订的担保贷款合同真实有效,内容合法,手续完备,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受法律保护。湖贝支行与皇龙酒店对该贷款所签的《贷款抵押补充协议书》是对该贷款的保证责任的增加、补充和修改,亦应认定为有效。家乐酒店提出公章与法人代表的私章“区大郎印”的问题,由此推断该酒店对贷款不知情,不承担贷款本息偿还责任,本院不予采纳。至于所谓贷款证上未予登记开户和放贷款事项,不足以推翻湖贝支行已经发放贷款给家乐酒店的事实。据此,家乐酒店上诉无理,应予驳回。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