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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二、苏公安的《申请再审书》上京

及320万,用涂改液涂改,填写 1500万(即贷款抵押数额处),320万。再盖上宝安公证处公章,这些手续是否经宝安工业村张锦秀同意批准的?”

    陈答:“以上这些手续,工业村的张锦秀是不知道的,我办理贷款的手续他是不知道的。”

    以上供词可以看出,陈连平对擅自涂改声明书一事供认不讳。

    证据三、1995年11月28日,陈连平出具的《计划书》:“兹有我公司与工业村合作借资金的合同。我公司没有在原订合同完成,现再作协商:在1996年农历春节前退回所有抵押的房产,如到时没有办好,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由我公司负责。”显然,该《计划书》表明陈连平贷款1820万元是在隐瞒我村的情况下进行的,贷款都近期满了,陈连平还伪称没有贷到款。还谎称返回房产证给我村。这一证据进一步表明:陈连平涂改我村的声明书是隐瞒的,带有明显欺诈目的。

    以上证据充分证实:本案的《抵押贷款声明书》所列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是未经我村同意,陈连平单方涂改的,不是我村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我村无任何法律约束力。

    二、本案设定的抵押关系无效。

    本案设立的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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