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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六、强龙不压地头蛇

2号民事调解书,显失事实,应予纠正。

    三、被申请人湖贝金融服务社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不但是不真实的,也是与其帐务记录相矛盾的。根据当事人举证对自己不利而产生的利益归对方的原则,有效地反证申请人岸尾经济发展公司实际上从未向被申请人湖贝金融服务社借过贷款。

    1、被申请人湖贝金融服务社在(1997)深中法经初字第1562号案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供一张所谓岸尾公司担保清单,所列七笔共5900万元借款,其中1994年6月10日借款100万元,并无借款借据佐证。

    2、被申请人湖贝金融服务社在(1997)深中法经初字第1561号、第1562号两案诉讼中。主张申请人岸尾经济发展公司共借款7900万元,但提供到法庭的借款借据等金融往来的借据证据只有七张,票面金额共7000万元,尚差 900万元,未能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供证据。

    3、被申请人湖贝金融服务社在(1997)深中法经初字第1561号、第1562号两案诉讼中,提供到法庭作为申请人岸尾经济发展公司的借款借据主要证据,共七张,其中1994年4月13借款600万元、1994年5 月9日借款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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