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三六、强龙不压地头蛇
00万元、1994 年6月4日借款2000万元,三笔借款共计3300万元。在被申请人湖贝金融服务社本身的会计帐中记录。既记为申请人岸尾经济发展公司借款,又记为被申请人安延公司借款。这一情况表明:实际上只有被申请人安延公司借了款。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且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1997)深中法经初字第1561号、第1562号两案所涉两个贷款合同,所签订时间分别为一九九四年六月十日、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一日。订明的贷款期限分别为 1994年6月10日——1995年4月 9日、1994年7 月11日11——1995年5月10日,而被申请人湖贝金融服务社直到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一日之前,并没有向本申请人主张权利,催收款项。在诉讼过程中,本申请人提出两案均已超过诉讼时效,而被申请人湖贝金融服务社随后变戏法般向法院补充提供一份《贷款逾期通知书》。上有本申请人及法定代表人于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九日的签名盖章,作为其已向本申请人主张权利的唯一证据。但细看该《贷款逾期通知书》,其首句“贵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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