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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六、强龙不压地头蛇

位于1994年4月13日(签契约日期)向本行借款多笔”即知该《贷款逾期通知书》与(1997)深中法经初字第1561号、第1562号两案无关。第一,该两票所涉的两份贷款合同(契约)签订日期分别是1994年6月10日、1994年7月11日,并不是1994年4月13日。第二,该两案所涉款项在1994年4月13日只有一笔600万元,并非“多笔”。可见被申请人湖贝金融服务社向法庭提供的《贷款逾期通知书》,根本不能作为该两案诉讼时效中断的凭据。

    五、(1997)深中法经初字第1561号、第1562号两案,审判程序似有欠妥之处,应予纠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才适用简易程序,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该两案时,均采用独任审判的简易程序。与有关法律的规定有悖。

    综合上述各点,本申请人认为:

    第一,本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贝金融服务社分别在1994年6月10 日、1994年 7月11日的贷款合同上签名盖章,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申请人并没有向被申请人湖贝金融服务社贷过款,真正的借款人是被申请人安延公司,真实的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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