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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七、案外有案,行长神情恍惚

元贷款,由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与岸尾经济发展公司和深圳金凯歌发展有限公司于1994年7月11日签订担保合同,并详列了担保贷款的清单,以此覆盖原土地抵押贷款合同。上述补办手续的过程是根据人民银行的监管要求,为防范风险,在各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上办理的。是对岸尾公司借款还款后的余额进行合同完善。因此,原借据数额高于合同数额不奇怪。

    市民银行湖贝支行于1995年8月1日正式更换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的领导班子。更换前,服务社原负责人多次与岸尾公司、安延公司、金凯歌公司商量进一步充实抵押手续。岸尾公司从未对贷款提出异议。此前。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稽核组于1994年6月以专项稽核的方式深入岸尾公司,岸尾公司亦对贷款持肯定态度。湖贝支行新领导班子到任后,多次约请了岸尾村委两届主任和村党支部书记前来商量还贷事宜,双方均气氛融洽。颇具诚意。起诉前,我行于1997年8月19日送达(97)03号《深圳市民银行贷款逾期通知书》,岸尾公司亦办理了回签确认手续。在法庭调解的过程中,参加调解的岸尾公司的代表对借款不持异议。

    二、举证附件清单:

    1、贷款给岸尾公司帐户的根据(借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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