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9节 制定丧服的依据
儿子一辈,那么他的妻子就属于儿媳一辈。如果把弟弟的妻子称作儿媳,而称呼嫂嫂为母亲,这不是乱套了吗?所以说名分称呼,是人伦中的大事,不可以不慎重!
同一高祖的子孙彼此互相只穿绍麻丧服,这已经是五服的最后一等了。同一高祖的子孙,已经出了五服,彼此互相,只须袒露左臂、戴免冠示哀就可以,这是因为同姓血缘已经很远,所以减少其中的情谊。同一高祖的子孙,彼此同姓而已,亲属关系已经没有了。这些同姓的人,从高祖以上已经姓氏有别,从玄孙一下已经出了五服,他们之间可以彼此通婚吗?回答是:这些人都是系在一个老祖宗的正姓之下,在这一点上可以说没有分别;在合族聚餐的时候,大家还是按照辈分入席。因此,周代制定的办法是,只要是同姓的人,即便离老祖宗已经百代,也不可以彼此通婚。
制定丧服的依据有六条:第一条是根据血缘关系的远近,第二条是根据社会地位的尊卑,第三条是根据异姓女子嫁来以后所取得的名分,第四条是根据本族女子的出嫁与否,第五条是根据死者是成年人与否,第六条是从服。从服又可分为六种:第一种是属从,也就是因为亲属关系而为死者服丧,如儿子跟从母亲为母亲的娘家人服丧;第二种是徒从,也就是非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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