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2 乡社
规定了十五种过失的罚则,即“犯义之过六,犯约之过四,不修之过五”,犯义之过,罚钱五百,轻者减至四百三百,不修之过及犯约之过,罚钱一百,重者增至二百三百。如累犯及重罚后仍不改过者,“特聚众议,若决不可容,则皆绝之”。
换作后世词汇,宋朝的乡约有两个意思,一是指乡级地方性法规,二是指乡级地方性执法机构,其权利大到可以“若决不可容,则皆绝之”。
乡约主事者为约正和直月,约正“专主平决赏罚当否”,由众推正直不阿者一人或二人担任;直月“主约中杂事”,同约中依年龄大小每月由一人轮流担任。乡约每月一聚,每季一会,在聚会的场合,主事者为乡民准备酒食,将约中善行恶行记录在籍,对于约中不便之事则通过众议予以更改。
可见,乡约机构负责人由民主推举产生,地方性法规也是民主众议产生。
到了明代,乡约得到政府大力提倡,在神宗之后如雨后春笋,尤其在山西极为普及成熟,在宋代乡约基础上有所增强。
首先,明代由民众推举产生的“乡长”得到官方尊重。
如吕坤巡抚山西办理乡约时,设约正、约副为首领,约讲、约史为办事人员,由州县“各给帖文印子,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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