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王国平权宣言
的任何刑事指控。
第十一条
一: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
二: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法律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为犯有刑事罪。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第十三条
人人在联合王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并有权离开或返回联合王国。
第十四条
人人有权向政治团体寻求和享受庇护以避免迫害。但在真正由于非政治性的罪行或违背法律的规则或原则的行为而被起诉的情况下,不得援用此种权利。
第十五条
人民有权享有国籍。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亦不得否认其改变国籍的权利。
第十六条
一:成年男女,不受种族、国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权婚嫁和成立家庭。他们在婚姻方面,在结婚期间和在解除婚约时,应有平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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