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权利法案
考虑到﹐按照平权宣言﹐对人民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国家自由和富强的基础﹐
考虑到议会与政府有义务促进对人民的权利和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
认识到个人对其它个人和社会负有义务﹐应为促进和遵行本法案所承认的权利而努力:
第一条
一、人民都有自决权。他们凭这种权利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
二、人民得为他们自己的目的自由处置他们的天然财富和资源﹐而不损害根据其他法律而产生的任何义务。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剥夺一个人民自己的生存手段。
第二条
保证男子和妇女在享有本法案所载一切国民和政治权利方面有平等的权利。
第三条
一、国会须承认﹐在本法案规定的这些权利的享有方面﹐议会和政府对此等权利只能加以同这些权利的性质不相违背,而且只是为了促进社会发展的目的所确定的限制。
二、尊重和保证国民享有本法案所承认的权利,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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