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权利法案
第四条
一、本法案中任何部份不得解释为隐示政府或任何团体、个人有权利从事于任何旨在破坏本法案所承认的任何权利或自由或对它们加以较本法案所规定的范围更广的限制的活动或行为。
二、对于依据法律、惯例、条例或习惯而被承认或存在的任何基本的人民权利﹐不得借口本法案未予承认或只在较小范围上予以承认而予以限制或克减。
第五条
一、国民的工作权应被承认﹐包括人人应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的工作来谋生的权利﹐并将采取适当步骤来保障这一权利。
二、承认人人有权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
和平集会的权利应被承认。对此项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去按照法律以及在民主社会中为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的需要而加的限制。
第七条
一、人人有权享受与他人结社的自由,包括组织和参加工会以保护他的利益的权利。
二、对此项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去法律所规定的限制以及在社会中为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护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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