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权利法案
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
本条不应禁止对军队或警察或国家行政机关成员行使此项权利,加以合法的限制。
第八条
承认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
第九条
一、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会单元,并应受社会和国家的保护。
二、已达结婚年龄的男女缔婚和成立家庭的权利应被承认。
三、只有经男女双方的自由的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缔婚。
四、应采取适当步骤以保证缔婚双方在缔婚、结婚期间和解除婚约时的权利和责任平等。在解除婚约的情况下,应为儿童规定必要的保护办法。
第十条
一、每一儿童应有权享受家庭、社会和政府为其未成年地位给予的必要保护措施,不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或社会出身、财产或出生而受任何歧视。
二、每一儿童有权取得一个国籍。
第十一条
承认人人有权为他自己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平﹐包括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并能不断改进生活条件。
第十二条
一、人人有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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