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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权利法案

的权利。教育应鼓励人的个性和尊严的充份发展﹐加强对人民权利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并应使所有的人能有效地参加自由社会﹐促进各种族、人种或宗教团体之间的了解﹐容忍和友谊。

    二、尊重父母和(如适用时)法定监护人的下列自由﹕为他们的孩子选择非公立的但系符合于国家所可能规定或批准的最低教育标准的学校﹐并保证他们的孩子能按照他们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

    第十三条

    一、人人有权参加文化生活,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利益。

    二、对其本人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享受被保护之利。

    第十四条

    一、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这个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

    二、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这种刑罚,非经合格法庭最后判决,不得执行。

    三、任何被判处死刑的人应有权要求赦免或减刑。

    四、对十八岁以下的人所犯的罪,不得判处死刑;对孕妇不得执行死刑。

    第十五条

    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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