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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权利法案

性的待遇或刑罚。特别是对任何人均不得未经其自由同意而施以医药或科学试验。

    第十六条

    一、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

    二、任何人不应被强迫役使。

    第十七条

    一、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

    二、任何被逮捕的人,在被逮捕时应被告知逮捕他的理由,并应被迅速告知对他提出的任何指控。

    三、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禁的人,应被迅速带见审判官或其他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并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审判或被释放。

    四、任何因逮捕或拘禁被剥夺自由的人,有资格向法庭提起诉讼,以便法庭能不拖延地决定拘禁他是否合法以及如果拘禁不合法时命令予以释放。

    五、任何遭受非法逮捕或拘禁的受害者,有得到赠偿的权利。

    第十八条

    一、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尊重其固有的人格尊严的待遇。

    二、除特殊情况外,被控告的人应与被判罪的人隔离开,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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