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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权利法案

给予适合于未判罪者身份的分别待遇。

    第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仅仅由于无力履行约定义务而被监禁。

    第二十条

    一、合法处在国家领土内的每一个人在国家领土内有权享受迁徙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

    二、国民自由进出本国的权利,不得任意加以剥夺。

    第二十一条

    一、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在判定对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确定他在一件诉讼案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

    二、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

    三、凡被判定有罪者,应有权由一个较高级法庭对其定罪及刑罚依法进行复审。

    四、在一人按照最后决定已被判定犯刑事罪而其后根据新的或新发现的事实确实表明发生误审,他的定罪被推翻或被赦免的情况下,因这种定罪而受刑罚的人应依法得到赔偿,除非经证明当时不知道的事实的未被及时揭露完全是或部分是由于他自己的缘故。

    五、任何人已依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宣告无罪者,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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