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权利法案
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惩罚。
第二十二条
一、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照法律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据以认为犯有刑事罪。所加的刑罚也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规定。
二、任何人的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照公认的一般法律原则为犯罪者,本条规定并不妨碍因该行为或不行为而对任何人进行的审判和对他施加的刑罚。
第二十三条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
第二十四条
一、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他人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非法攻击。
二、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第二十五条
一、人人有权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此项权利包括维持或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礼拜、戒律、实践和教义来表明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二、表示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仅只受法律所规定的以及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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