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权利法案
一、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
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在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的情况下,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
第二十七条
每个国民应有下列权利和机会,不受不合理的限制:
一、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公共事务;
二、在真正的定期的选举中选举和被选举,这种选举应是普遍的和平的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以保证选举人的意志的自由表达;
三、在一般的平等的条件下,参加政府公务。
第二十八条
所有的人在法律前平等,并有权受法律的平等保护,无所歧视。在这方面,法律应禁止任何歧视并保证所有的人得到平等的和有效的保护,以免受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理由的歧视。
<本章"完"请点击"下一章"继续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