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议和条约
办。
第一、见今中国已开通商口岸以外,应准添设下开各处,立为通商口岸;以便日1本臣民往来侨寓、从事商业工艺制作。所有添设口岸,均照向开通商海口或向开内地镇市章程一体办理;应得优例及利益等,亦当一律享受:
湖北省荆州府沙市,
四川省重1庆府,
江苏省苏州府,
浙江省杭州府。
日4本政府得派遣领事官于前开各口驻扎。
第二、日1本轮船得驶入下开各口附搭行客、装运货物:
从湖北省宜昌溯长江以至四川省重1庆府,
从上海驶进吴淞江及运河以至苏州府、杭州府。
中日两国未经商定行船章程以前,上开各口行船务依外国船只驶入中1国内地水路见行章程照行。
第四、日1本臣民得在中1国通商口岸、城邑任便从事各项工艺制造;又得将各项机器任便装运进口,只交所订进口税。
第五款
日1本军队见驻中1国境内者,应于本约批准互换之后三到六个月内撤回;但须照附次款所定办理。
第六款
中1国为保明认真实行约内所订各款,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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