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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议和条约

日1本军队暂停于山东省威海卫。又,于中国将本约所订之赔款交清、通商行船约章亦经批准互换之后,中1国政府与日本政府确定周全妥善办法,将通商口岸关税作为剩款并息之抵押,日1本可允撤回军队。倘中1国政府不即确定抵押办法,则未经交清末次赔款之前,日1本应不允撤回军队;但通商行船约章未经批准互换以前,虽交清赔款,日1本仍不撤回军队。

    第七款

    本约批准互换之后,两国应将是时所有俘虏尽数交还。中1国约将由日1本所还俘虏并不加以虐待若或置于罪戾;中1国约将认为军事间谍或被嫌逮系之日1本臣民,即行释放。

    第八款

    本约批准互换日起,应按兵息战。

    第九款

    自本约奉大1清帝国大皇帝陛下及大日1本帝国大皇帝陛下批准之后,因两国历法不同,为方便查定年份与具体日期,定于西历1895年9月22日在天津互换。

    为此,两国全权大臣署名盖印,以昭信守。

    大1清帝国钦差全权大臣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士北洋通商大臣直隶总督一等肃毅伯爵李鸿章(押印)。

    大1清帝国钦差全权大臣二品顶戴前出使大臣李经方(押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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